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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天府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2-24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必须积极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为了使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工作顺利进行,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课程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公共课、基础课程和专业主干课。

(二)选修课:指为了扩大学生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全校范围内或跨校选修的课程。

学生在导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期开课计划进行必修课的选课,并在学校开设的有关课程中进行选修课的选课。

有条件的学校,经过学校间的协商,可以跨校选课修读,学分互认。

第四条 在不影响主修专业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选学辅修专业。辅修专业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者,可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如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在取得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数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除取得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外,还可授予相应专业学士学位。辅修另一专业某些课程者,由学校出具辅修课程学习证明,所得到的学分可以作为主修专业的选修课学分。辅修课程不及格,不计学分,不影响主修专业的毕业和学位。攻读辅修专业的学生不另行延长学习时间,其在校学习年限按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要把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列入人才培养方案,安排一定的学分。具体学分数和计分办法由各高校规定。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小创造、小发明和有关科技活动,对于学生的发明创新获得科技奖励和国家专利,在全国和省级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励者,毕业(专业)设计被社会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者应给予一定的学分。

第六条 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年限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凡基本学制为四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3 — 7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五年本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4〜8年内修读,凡基本学制为二年或三年专科专业的学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修满学分者即可以毕业。

第七条 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业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可予休学,保留学籍。休学期限由学校确定,但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五条规定的时间。

第八条 学分用以衡量学生学习的数量,课程考核合格可取得学分。各校从本校实际出发,确定各专业修业期满所需的具体学分数。

第三章 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第九条 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学校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下同)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条 学生已修读过的课程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经过审核有关材料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课程的结业考试,成绩在良好以上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十一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校指定的其它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四章 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必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必须根据学校的规定重修,以取得规定的学分。重修的课程,原则上不得申请免修和免听。

第十四条 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选其它选修课程。如已满足学分要求,也可以放弃。

第十五条 为便于评定学生的学习质量,应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办法。

第十六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退 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成绩不合格课程学分达到所在学校退学规定;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三)学生因其它原因需退学的按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校审批,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读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内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校按学分制管理规定办理毕业等手续,分管学生就业部门按国家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生没有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读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达到规定学分的95%以上者(含95%),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解释。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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