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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教改项目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8-12-24    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院办学理念,充分体现产、学、研一体化的基本思路,准确把握科研教改项目方向,提高质量,促使科研教改项目更好地为产业发展和人才培养服务,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科研、教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与我院的人才培养路线、技术路线、产业化路线紧密结合、高度统一。

第三条 凡学院一般性科研、教改项目属于本办法管理,与产业紧密结合的大型科研项目单独立项进行专项管理,不属于此管理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科研项目必须以科研成果转化成生产力为中心,实现产业化为目标。教改项目必须以学院“一个头脑、两个工具;小社会、大课堂;关爱心灵、砺炼心志”的人才培养理念为中心,以促进高素质复合型实用人才培养,提升学院办学水平为目标。

第五条 科研、教改项目的研究成果属于学院的集体成果。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审批

第六条 项目分为院级项目(含地市级)、省市级项目、国家级项目三级,各级项目原则上需在学院立项审查。未经学院立项的项目而获得更高级别立项并结项的,均需按本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立项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凡我院教职员工愿意参与科研和教改项目的都可以填写《科研教改项目立项申请表》(附件1),并在规定的收集项目申请表的时间内交到学院的教务处。

第八条 学院在每年三月初和九月初分两次组织学院专家委员会进行公开、公正的评审,在评审的基础上由学院院务会审批,于三月底和九月底公布院级科研、教改项目立项审批结果。

第三章  过程控制

第九条 院级科研、教改项目研究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个别大型项目最长不得超过两年。项目不能按时结项的,经过申请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条 项目立项后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有权召集项目组成员进行研讨,给项目组成员分配任务,协调项目进度,决定项目组成员的去留。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申请表预定的进度定期向教务处提交《科研教改项目研究进度表》(附件2),以反映阶段性成果。如未能按预定进度完成阶段性任务,必须说明原因和项目管理改进措施。否则,学院有权停止支付项目支持经费。

第十二条 每学期末,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向教务处提交科研项目学期总结报告。

第四章研究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学院按不同结项级别给予不同额度的科研经费支持。院级结项项目支持额度为叁仟圆人民币,省级结项项目有经费支持的资助壹万元,无经费支持的资助贰万圆人民币,国家级结项项目有经费支持的资助贰万圆人民币,无经费支持的资助伍万圆人民币。

第十四条 项目一经“立项”即可获得一千元的启动经费(含在总资助经费内),其它费用将根据其研究进度分阶段划拨,也可结项后一次性划拨。

第十五条 研究经费主要用于支持项目调研、购买参考资料、数据分析处理、科研论文发表、特色教材出版、研讨会、鉴定会等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活动。项目结题后的节余经费,可奖励项目组成员。

第十六条 用项目经费购买的物质产权属于学院。项目研究期间,项目组对用项目经费购买的物质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对项目支出进行整体控制,对支出条目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由学院财务统一管理,根据项目开展进度控制费用支付额度。各项目组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费用预支和报销。

第十九条 如有科研项目需要现代技术中心无法满足需要的设备,项目组提出单独的书面申请。由院务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统一进行设备采购。采购设备费用不包含在研究经费额度内。采购设备属于学院所有。

第五章  结题和成果评定

第二十条 科研、教改工作是学院对每个老师进行业务能力与工作量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每年六月份和十二月份,由学院专家委员会对预结项的科研、教改项目成果进行评定,对依据立项申请报告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项目予以结题;对需要延长期限的项目,予以审批;对不能通过的项目提出建议。

第二十一条 按期完成课题的项目组应于五月上旬或十一月上旬向学院教务处提交《科研教改项目结题申请表》(附件3),并同时提交项目研究所取得的成果。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对项目研究的成果资料进行初步认定后,将项目资料提交学院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进行成果评奖。评审工作应在六月底或十二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负责组织科研成果的推广,对形成产业的科研成果将按照项目推广利润的20%给予项目组分成。对优秀的教改成果,学院首先在全学院进行推广,视项目对教学改革的贡献及获奖情况再给予项目组额外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院级优秀项目,学院鼓励进一步申报更高级别的科研、教改项目。同一项目未经修改或修改量不足其三分之一的,按其最高级别应获资助费用执行;同一项目修改量超过三分之一的,按不同项目应获资助费用分别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按期不能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项目期内向学院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经专家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延期。对两次以上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在下一次申请项目时,学院将对其项目立项进行严格审查和对其过程进行严格监控。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由学院和专家委员会共同协商后,由学院负责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并对经学院专家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在本管理办法公布之前的科研和教改立项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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